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張靜琪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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