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辛○○被告庚○○右列被告辛○○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法官郭德進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