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廖慧如~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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