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六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五七七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處刑而移送前來(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0九八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