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五號
原告丁○○
甲○○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