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許在桃
園縣新屋鄉慷榔村七鄰十六號飲用台灣啤酒後,同日十九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EN─六九三九號)自用小客車欲自
新屋鄉返還中壢市住處,於同年月十九時五十分許,因酒後不勝酒力,駛入對向
車道,撞及 黃浩成 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