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魏永勝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31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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