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林武進
上列當事人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而被告之住所地係高雄市○○區○○里○○○
路○○○號10樓之25,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有管
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