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林陳豊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蔣正文 發支付命令,
惟蔣正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