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林陳豊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蔣正文 發支付命令,
惟蔣正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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