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簡字第36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吳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出廠年月:民國一○○年九月
、廠牌型式:山葉XC一○○M之普通重型機車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查原告主張被
告以分期付款之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其購買車牌號碼000-00
0號、出廠年月:民國100年9月、廠牌型式:山葉XC100M
之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並約定於被告債務全部
履行完畢前,系爭機車仍為原告所有。惟被告未按期繳款,
原告於尋回系爭機車前,已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迨尋回後,再向監理機關申請回復車籍登記時卻遭拒。是
原告對於系爭機車之所有權是否存在即不明確,足令原告之
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該危險得藉由確認判決加以
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1月5日以分期付款之附條件買賣
方式,向其購買系爭機車,並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
定書,約定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分12期清
償,每期應給付5,250元,被告於繳清全部價金前,系爭機
車仍為原告所有。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且拒絕交還系爭機車
,原告遂於102年4月間登報催示公告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嗣原告於104年6月間尋回系爭機車後,逕向監理機關申辦
回復車籍登記時,竟遭監理機關拒絕,爰訴請確認系爭機車
為原告所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於10
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對原告請求為認諾之意思
表示(本院卷第23頁)。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
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
告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當場對原告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
,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
求確認系爭機車為其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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