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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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雙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21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703,65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21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
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