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救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高德樹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
相 對 人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各1份以為
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調查被告財產98年薪資所得為
17萬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卷可稽,
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違反承攬契約為由,提起給付承攬報
酬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2310號卷
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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