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63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袁芳碓 (即 袁明煬 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
仟零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