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44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被   告  新曜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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