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彭維廷
       江翠芬
       黃名廣
       劉涵云
       陳生道
       劉素荷
上列原告因與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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