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655號
原   告 凱撒世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月里
被   告 台北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
法定代理人  蘇慶陽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依上揭規定,以現任法定代理人許月里
之名義起訴,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其以非法定代理人之
胡仁賢 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胡翡倚 亦同欠缺訴訟代理權,嗣
經本院於99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許
月里之名義所出具之起訴狀暨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文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