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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