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69號
原 告 邱明祥
上開原告與被告 林杰 、 林輝明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萬3,390元(計算式:通行面積91.1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3,000元=273,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屏東縣○○鄉鎮
○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顯示完整之所有權人暨
其統一編號資料)及被告林杰、林輝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