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救字第2號聲請人 曾繹安 相對人 吳積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假藉製作HTML簡式網頁侵占聲請人所屬之著作權,此有zdomain.com.tw網站(下稱系爭網站)內容可證。相對人於本件間接造成聲請人發生職災之機會,故已就相對人不願支付之金錢,言詞刺激及衍生之所有交通往來,時間與精神損失,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相對人之侵占行為及惡劣行徑足以造成聲請人精神損失,且目前部分工時是在超市擔任收銀員,即可證實聲請人係在驚嚇中始改以勞動工作,也因此致生後續職災,造成聲請人經濟困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99年度臺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三、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具狀為本件聲請,並提出其本人之107與108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郵政綜合儲金簿之封面及內頁、系爭網站內容截圖照片(參本院卷第12、15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往來電子郵件及明細表、copywriting-backupworks列印資料(參本院108年度民補字第23號卷第49頁之民事補正狀及所附資料)等件以為釋明。惟查:
(一)無資力部分:
1、聲請人固提出前揭低收入戶卡、郵政綜合儲金簿之封面及內頁資料以釋明其無資力,惟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分屬二事,先予敘明。
2、查相對人於103年9月24日至107年11月28日間擔任真朵設計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真朵公司)之代表人,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41、43頁)。而依附表所示原告提出之電子郵件往來資料,可知真朵公司曾委託聲請人設計網頁,內容包含提供適合低技術門檻、中文介面的平台建議,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因真朵公司尚有1,000元尾款未支付,雙方始生本案爭議。
3、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所謂資力,其包含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個人經濟上之信用等資產。依附表所示內容,可知聲請人接受真朵公司委託設計網頁,並約定上萬元之報酬,由是可知,聲請人顯非無專業技能之人,且聲請人復稱其目前亦擔任收銀員之工作,亦非無工作能力,故尚難謂係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之人。
4、此外,由附表內容可知,真朵公司曾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戶(銀行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而該帳戶與聲請人於本件提出之前揭郵政綜合儲金簿之帳戶不同,顯然聲請人提出之財產資料並不完整,而未能彰顯出其全部財產情況,從而本院即難以確實評估其資產。再者,由附表內容可知,真朵公司人員JimmyLi質疑聲請人為何承接其公司案子,卻不肯透露其真實姓名,不承認該筆收入(附表編號3),嗣請其提供另一個可追蹤其本人之帳戶以供匯出尾款(附表編號3),並將先前已收到之匯款開立發票(附表編號6),然後續均未見聲請人有何回應。又聲請人發信催促真朵公司支付尾款時,表示將請同業開立發票(附表編號1)。據上,聲請人在本件交易中既以隱匿其真實姓名之方式接案,復不願提供其名下帳戶接受款項,又稱將以他人名義開立發票,凡此種種,均與一般正當商業往來模式不符,衡諸常情,是否有刻意隱匿資產,以圖符合低收入戶資格,進而謀得相關社會福利補助,不免啟人疑竇。
(二)勝訴之機會部分:
1、聲請人固係以其就系爭網站享有之著作權受侵害為由,具狀向本院提起著作權侵害訴訟,此有前案查詢資料表1紙在卷可稽。然查:
⑴著作權人就不同著作享有不同權利內容之著作權,聲請人
固主張其著作權受有侵害,惟並未言明其所享有者係著作權法第5條規範之何種著作,又究係著作人格權或財產權,以及何種權利內容受有侵害。是聲請人並未明確表明訴訟標的,以足使法院特定審理範圍。
⑵按「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
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一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三項)」著作權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前已敘及本件係真朵公司出資聘請聲請人設計系爭網站所引起之爭議,則依前揭規定,在聲請人與真朵公間無特別約定之情況下,聲請人縱為系爭網站之著作人,出資人真朵公司亦得合法利用系爭網站。從而,倘就系爭網站之一般使用而言,出資人真朵公司並無侵害聲請人著作權之情形。
⑶承前所述,本件聲請人與真朵公司間之爭議實係出於尾款
1000元是否應付而未付或已付清之問題,而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爭議,與著作權之侵害無涉。
2、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其對於系爭網站有何種著作權相關權利,從聲請人所提供之資料亦無法釋明相對人有何侵害其著作權之情形,則其提起之本案訴訟,勝訴之機會顯然極為渺茫。
四、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表:被告與真朵設計興業有限公司人員郵件往來摘要┌──┬───┬────┬──────────────┬─────────┐│編號│寄件人│時間│內容│出處(本院108年度││││││民補字第23號卷)│├──┼───┼────┼──────────────┼─────────┤│1│聲請人│105年12│您好,請您將尾款匯入銀行代號│第55頁││││月19日│822,帳號000000000000││││││金額:00000-0000-0000││││││+1140=6140││││││明細:廣告委製尾款5000+代收││││││代付1140││││││內容: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請給我您室設公司統編,我請同││││││業開立發票。││├──┼───┼────┼──────────────┼─────────┤│2│聲請人│105年12│還是麻煩您就已完成的部分付清│第73、75頁││││月30日│款項。我這邊已有預支費用的產││││││生。工作內容也已完成。││││││發票12000稅內含,發票內容:││││││服務費。││├──┼───┼────┼──────────────┼─────────┤│3│Jimmy│106年1月│…現在是我要給你錢,你不給我│第65頁│││Li│4日上午9│帳號,你懂嗎?│││││時35分│…你接我們公司的案子,不肯給││││││我們你的真名,不肯承認有這筆││││││收入是怎麼回事?││├──┼───┼────┼──────────────┼─────────┤│4│Jimmy│106年1月│曾小姐:我們上次匯了5000元給│第65頁│││Li│4日│你…我這邊扣2000元的尾款,直││││││到你解決網頁寄收信問題我才會││││││給你。││││││另外,為避免法律爭議,請你提││││││供你個人的銀行帳號。是你的名││││││子,可以追蹤得到你的,你上次││││││的匯款帳號我這邊無法追蹤。││││││我們會立即將5000轉給你。這樣││││││我們就總共給你一萬了,剩下││││││2000請你拿出誠意解決問題。││├──┼───┼────┼──────────────┼─────────┤│5│聲請人│106年1月│…合作內容為依據貴公司12000│第61、63頁││││4日下午8│預算製作符合貴公司預算的網站│││││時29分│、包含為貴公司提供適合低技術││││││門檻、中文介面的平台建議。││││││…因此,貴公司自網站移交日起││││││即擁有該網站的使用權,…││││││貴公司與本人的合作關係自12月││││││23日當日即已完成…││││││貴公司需自105年1月5日前確認││││││郵件功能無礙後,即應完成代收││││││代付的尾款1000元匯至銀行822││││││轉帳帳號000000000000確認帳務││││││結清後,將開立不含代收代付的││││││內容預製金額12000的服務費發││││││票…││├──┼───┼────┼──────────────┼─────────┤│6│Jimmy│106年1月│Hi曾小姐:│第61頁│││Li│5日│我先將款項匯給您的目的就是希││││││望擱置爭議。讓彼此平心靜氣,││││││做個了結。…││││││所以是否可以請您就本公司目前││││││已經先匯給你的款項開立發票?││││││…若只因最後這一千元而不肯開││││││立發票我擔心彼此之間又開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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