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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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4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俊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572元
,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