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鴦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原記載「致 黃尊欽 受有右側小腿擦傷」,更正為「致黃尊欽受有右側小腿擦傷、右膝部撕裂傷之傷害」、倒數第1行原記載「左膝部退化性關節炎」,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查告訴人所提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上所示告訴人數次就診,並未記載渠受有「左膝部退化性關節炎」(偵卷第44至45頁),且告訴人已年約60歲,衡情「退化性關節炎」與年齡老化較有直接關聯,卷內亦無證據顯示告訴人該左膝部退化性關節炎,係因被告本件之過失行為所致。
二、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致其所養動物衝撞及撲咬告訴人成傷,所為不該,及考量其過失情節、調解時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有卷附本院調解回報單可稽),然終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及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8號被告 陳鴦女 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號居彰化縣○○市○○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鴦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路00巷0號住處(桃源山境社區)飼養1隻中型土黃色臺灣土狗,本應注意所飼養之土狗具有攻擊性,應隨時檢視套在該狗之防咬套是否有破損及提防該狗自行跑出遛達而有傷人之虞,因疏未注意及此,適黃尊欽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下午1時許,在該社區警衛室前放置要給清潔隊清理之垃圾後,步行經過該社區中庭之際,遭該土狗撲咬,致黃尊欽受有右側小腿擦傷。黃尊欽因該狗之衝撞,導致其左腳重心不穩而受有左側膝部位扭傷、挫傷、左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左膝外側半月軟骨破裂,並引發左膝部關節滲液、左膝部退化性關節炎等傷害。
二、案經黃尊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鴦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黃尊欽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 黃清樺 於警詢之證述,(三)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MRI申請單檢查報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黃紀源 診所診斷證明書、告訴人之診療、受傷及上開土黃色臺灣土狗相片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檢察官董良造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自剛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