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賴芳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志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民事
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