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148號
原   告  張瑋珣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
被   告  李孔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
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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