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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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范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烏日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