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64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萬來明
被 告 余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10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路○○○號前
,因過失撞擊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 鄭詠元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因本件
交通事故已賠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8849
元。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代位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8849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
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
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末按,被保
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
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
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險理賠申
請書、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
估價單、照片、統一發票及賠款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調取
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
據。
㈢依原告所提之估價單,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2萬8849元(
其中工資6739元、塗裝9020元、材料1萬3090元),然而以
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1年10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
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
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5年2
月10日,系爭車輛已使用3年4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
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2884元(計算
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6739元、塗裝90
20元,合計為1萬8643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萬86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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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折舊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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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13090×0.369=4830│00000-0000=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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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8260×0.369=3048│0000-00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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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5212×0.369=1923│0000-0000=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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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年(4個月)│3289×0.369×(4/12)=405│0000-000=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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