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90號
原   告  李睿閎
被   告  黃嘉煇
       范峻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
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
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嘉煇住所係屏東縣高樹鄉,被告范峻林住所係臺北
市萬華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是被告住所不在
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據原告自 陳斯 時於基隆市中正區住所收
到詐騙電話,於基隆市中正區某處便利商店內匯款等情(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故本件侵權行為
地非在本院轄區,且原告匯款地點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