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七號上訴人 吳信宏
吳俊騰 吳瑞雄 朱思嚴 吳岳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被上訴人 郭茂松
袁陳美 袁恩澤 袁世澤 袁惠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被上訴人減縮其起訴前五年不當得利損害之請求為按系爭土地各該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六計算)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吳信宏與第一審共同被告 吳信德 所有如原判決補充鑑定圖㈠、㈡(下稱鑑定圖)所示甲1建物(範圍A1--B1--B─A─A1、面積一‧八八平方公尺)、雨遮(範圍A2--T--B─A─A1─A2、面積三‧七八平方公尺),上訴人吳俊騰所有如鑑定圖所示乙1建物(範圍B1--R--S--C1--C─B--B1、面積二‧九平方公尺),上訴人吳瑞雄、吳岳峯所有如鑑定圖所示丙1建物(範圍C1--E1--E─D─C--C1、面積五‧七九平方公尺),無權占有各該部分土地,拆除上開建物,不影響主建物結構,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吳信宏、吳俊騰、吳瑞雄、吳岳峯拆除上開建物、交還各該部分土地,及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數額以按系爭土地各該年度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為適當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謂為違法或未論斷,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被上訴人減縮請求部分除外)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就其於起訴前五年不當得利損害之請求,業已減縮為按系爭土地各該年度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原審就該部分以起訴時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超過部分,未繫屬本院,依法本院不得予以裁判,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