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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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彭政輝 被上訴人 連招惜 訴訟代理人 周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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