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聲請人玉全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富
代理人 嚴柏顯 律師
相對人 徐馨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資遣費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確認金錢給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至於確認非金錢給付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是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