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泰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泰毅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泰毅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林泰毅因另案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並自114年9月15日起算上開執行時間,此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執壬字第4907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上述之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4年9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