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4號

附民原告 盧靜蓉

附民被告 朱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廖建瑋

法官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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