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彥成(原名劉凱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彥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有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大麻1包(含包裝袋1個)
⑴含袋毛重:0.47公克
⑵淨重:0.1778公克
⑶使用量:0.0518公克
⑷檢驗結果:呈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