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阮○絨
葉○宥
原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葉○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 律師
被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