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阮○絨

葉○宥

原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葉○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 律師

被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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