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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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大順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喬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二千六百八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零三百九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致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永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