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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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3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宗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經裁定」應更正為「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38號裁定」、第22行「三合路」應更正為「三和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被告李宗敏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宗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7月3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16號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7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8罪)、5月(共11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經接續執行,於100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0年11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已執行論。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3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2罪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2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06年3月28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月25日20時許,在新北市泰山區之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月26日0時55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三合路4段392號前時,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李宗敏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罪刑與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檢察官劉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