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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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四二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四二四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六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柯彩燕
法院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玖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姵妤
法官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