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和順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楊和順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楊和順已於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年12月19日後
之同年月2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
承人承受訴訟,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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