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9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兆竣
法定代理人  張安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貞娟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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