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9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兆竣
法定代理人 張安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貞娟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