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七О號
自訴人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再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丙○○二人經自訴人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認被告二人係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販賣侵害新型專利權物品罪;惟專利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刪除;復經行政院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C號函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準此,揆諸上開條文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