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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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九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於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嘉年華KTV」之負責人,明知「真愛無敵」、「天真的雙眼」、「你那麼愛她」、「你抽的煙」、「一直是晴天」、「火柴天堂」等歌曲之伴唱錄影帶,係乙○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未經乙○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上開伴唱錄影帶,而侵害乙○公司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又明知乙○公司所製作「雨蝶」、「誓言謊言」等家用伴唱錄影帶僅限於家庭使用,不得在營業之公眾場所使用,詎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間起,連續在嘉年華KTV店內,供不特定客人點唱前揭歌曲,而擅自以店內之視聽設備將前開重製及家用伴唱錄影帶之內容傳達於該KTV店內之不特定顧客,以此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乙○公司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重製伴唱錄影帶「真愛無敵」二捲、「天真的雙眼」二捲、「你那麼愛她」二捲、「你抽的煙」一捲、「一直是晴天」一捲、「火柴天堂」一捲及家用伴唱錄影帶「雨蝶」一捲、「誓言謊言」一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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