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張秀圓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