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選字第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賴秀雯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