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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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己○○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告乙○○
豐永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追加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於民國95年
7月18日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判決無罪,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堯讚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