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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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冠成家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瑞璣~T40X0L2┌─────────────────────────────────────────────────┐│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南投縣人和國民小學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94年11月1日│25,800元│NB0000000│││││分行│││││└──┴─────────┴─────────┴───────┴───────┴───────┴──┘~T64X4L2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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