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再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8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八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