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8號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 萬裕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 律師被上訴人子○○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吳卜律師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李育禹 律師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戊○○
癸○○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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