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瑞璣~T40X0L2┌───────────────────────────────────────────┐│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巫麗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10日│48,000元│CK0000000│││││限公司水裡坑分行│││││└──┴───┴─────────┴───────┴───────┴───────┴──┘~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