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仲延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肆佰柒拾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仲延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42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期滿確定,扣案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犯刑法第235條第1、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是犯刑法第235條第1、
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乃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蕭仲延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100年4月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8427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6月14日以
100年度上職議字第781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
101年6月13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色情光碟47
3片,係被告蕭仲延所有,供其為本件妨害風化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蕭仲延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8427號偵查卷第9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上開偵查卷第21頁)在卷足證,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