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張瀞尹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詩媚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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