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合計重拾肆點伍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七○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五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足憑,而扣案海洛因經鑑驗結果合計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陸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份足憑,為第一級毒品,另扣案安非他命合計重十四點五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均需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